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

时间:2016-05-11 01:04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
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,经研究,现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如下:
  一、调整基金支付比例
  参保人(不含参保大学生)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,不区分个人缴费档次,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,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65%;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,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75%;在完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医疗的,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90%。
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,以及门诊规定病种中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,基金支付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,本次不予调整。
  二、急诊留观费用纳入住院统一结算
 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,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,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,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。
  本通知2016年4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(责任编辑:巅峰科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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